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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违反飞行时间限制FT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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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违反飞行时间限制(FTL)

最近几个月,我所在的公司将向西飞行后再向东飞行这类航班的基地休息时间由法规规定的三晚(当地时间),不同程度上降低为两晚。以我为例,我两个国际排班(英国-美国中西部-英国)与(英国-远东-英国)之间的休息时间只有45小时27分钟,以英国当地时间来算只有两晚上,而法规要求的是三晚。公司的观点是,通过在基地飞行也为我们提供酒店住宿,向西和向东的2个航程可以计为一次排班,所以FTL计划规定东西向和西东向过渡不适用最低休息时间,在其解释中,是航程14小时或前一任务的航程时间中的较长者。在基地飞行3晚的恢复性福利因公司提供住宿就可以在14小时内得到补偿,尽管不相信这一点,但是现在这已经成为标准的排班做法,并且经常性使用。

来自DFO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系列疲劳报告已经非常了解情况,包括我自己也有因这种做法带来的担忧,但是运营人却不断标榜自己会保护员工,并且不会让疲劳成为影响运行安全的因素,渐渐地DFO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自己也理解了运营人这种排班方式。

CHIRP评论:EASA法规在这方面很复杂。CSFTL.1.(b)(3)通常被理解为(ii)(14小时是基地运营的最低休息时间),允许在第一航程轮换时在相同方向上并且执行返向行程。这也仅仅只是偶尔使用。在CSFTL.1.(b)(4)中管理东-西向/西-东向轮换的额外休息要求是一项单独的要求,不能减少。CSFTL.1.(b)(5)中要求运营人监控轮换,尤其是相反方向的轮换,就其对机组成员的昼夜节律和疲劳的影响而言,必须在这种轮换之间为机组成员提供足够的休息,无论轮换的过渡地发生在何处——在主运行基地或远离主运行基地。

民航局将与运营人一起跟进此报告,并在下次更新其问答时,管理局将包括此问题以确保所有运营人了解其职责。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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